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529044-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11民初4393号 |
| 案号 | (2020)湘0111执恢51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与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30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截止2015年1月28日的租金192 358.99元; 三、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归还钢架管5583.9米、扣件7719套;如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如期归还上述器材,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四、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按钢管0.01元/天,扣件0.008元/天的租金标准向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支付2015年1月29日至上述第三项器材归还之日或赔偿款支付之日止的租金(其中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计算基数为钢架管14084米、扣件12690套,2018年9月4日计算基数为钢架管11769.5米、扣件10689套,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计算基数为钢架管11425.5米、扣件9239套,2018年10月11日至剩余器材归还之日或赔偿款支付之日止计算基数为钢架管5583.9米、扣件7719套); 五、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支付弯管校直、洗油、器材缺失赔偿及上、下车费共计25 310.52元; 六、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支付违约金80 000元; 七、被告张鹏对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其盛建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 6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 848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13 848元,由被告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鹏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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