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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493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03民初4870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9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天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进出场地费及租金共计76 600元及逾期利息(以76 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天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计929.5元,由被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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