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3493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4869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9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江西天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73个施工升降机的标准节(施工升降机型号:SC200/200B,标准节尺寸大小为:650×650×1508和800×800×1508),并同意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向原告江西天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交付48个施工升降机的标准节,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江西天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交付25个施工升降机的标准节; 二、原告江西天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接受上述两种尺寸大小施工升降机的标准节任意一种; 三、若被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江西天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交付施工升降机的标准节,则原告江西天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1000元/个向原告江西天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折价返还货款,且有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元,由被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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