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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306****8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92民初97号
    案号 (2020)赣0192执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江西省清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再扣减4800元); 三、被告萍乡市国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清文、李兴宇、江西鑫淼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炎宇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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