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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邵阳消费扶贫直通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321MA****1H3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523民初357号
    案号 (2021)湘0523执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邵阳消费扶贫直通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海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 102元。 上述款项由被告邵阳消费扶贫直通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邵阳消费扶贫直通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湖南海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被告邵阳消费扶贫直通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至本院案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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