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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76****01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582民初5686号
    案号 (2020)闽0582执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5-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志民、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珊珊借款50万元并此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张志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珊珊借款115万元及其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65万元自2015年10月20日起、另50万元自2015年8月19日起,均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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