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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76****01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泉仲字533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1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19-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张志民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IO)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 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 算); 二、被申请人张志民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l0)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80000元; 三、被申请人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剑峰应对 被申请人张志民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新亚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应对被申请人张志民 2015年3月22目的借款本金200印0000。丞及利息(自2016年8月31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第二项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l0)对被申请人 柯萍萍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130000元,由被申请人张志民、福建快易拍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剑峰共同连带承担,其中仲裁费74286元 由被申请人新亚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鉴于申请人 王芳泽(MERIDOREsANTONIO)已向本会预交全部仲裁费,被申 请人张志民、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亚鞋服贸易有 限公司、张剑峰在履行本裁决时应将所承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 给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l0)。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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