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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76****01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执1245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12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19-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张志民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偿 还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l0)25430000元; 二、被申请人张志民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Io)已支付的律师费80000 元; 三、被申请人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申请人张志 民的上述8500000元债务及律师费23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四、被申请人张剑峰被申请人张志民的上述 25430000元债务及律师费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王芳泽(MER.IDORESANTONIO)其他仲 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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