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276****011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仲字1794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21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日期 | 2018-08-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张志民、张剑峰、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永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许超猛支付借款本金 人民币40O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 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申请人张志民、张剑峰、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永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许超猛支付财产保全 费5000元。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588元,由被申请人张志民、张剑峰、 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 永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鉴于申请人许超猛已向本 会预交全部仲裁费用,被申请人张志民、张剑峰、福建新亚集 团有限公司、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永胜进出口 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时,应将其所应承担的仲裁费 38588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许超猛。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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