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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剑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76****01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仲字1794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2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5
    发布日期 2018-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张志民、张剑峰、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永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许超猛支付借款本金 人民币40O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 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申请人张志民、张剑峰、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永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许超猛支付财产保全 费5000元。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588元,由被申请人张志民、张剑峰、 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 永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鉴于申请人许超猛已向本 会预交全部仲裁费用,被申请人张志民、张剑峰、福建新亚集 团有限公司、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永胜进出口 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时,应将其所应承担的仲裁费 38588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许超猛。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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