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华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玉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2174****384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1911号 |
案号 | (2018)沪0115执29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日期 | 2018-05-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弘庆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交银租赁字ZQ1002014000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山东弘庆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ZQ1002014000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详见《租赁物清单》); 三、被告山东弘庆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5年10月15日的未付租金7,543,008.30元,逾期利息539,361.73元; 四、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不向被告山东弘庆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咨询服务费424,440元; 五、被告临沂华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弘庆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临沂华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弘庆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1,98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632元,由被告山东弘庆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华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348元,两被告共同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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