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瀚鼎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开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1551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昌民初字第06244号 |
案号 | (2016)京0114执12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2 |
发布日期 | 2016-1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瀚海康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陵支行贷款本金二百一十六万元并支付至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五十八万八千九百三十三元四角八分; 二、被告北京瀚海康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陵支行自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瀚鼎担保有限公司、赵耀对被告北京瀚海康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陵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北京瀚海康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瀚海康体有限公司、瀚鼎担保有限公司、赵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七百九十一元,由被告北京瀚海康体有限公司、瀚鼎担保有限公司、赵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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