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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9777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00045号
    案号 (2017)辽01执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31
    发布日期 2017-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 二、被告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 三、被告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二被告逾期未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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