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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176****387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01民初7472号
    案号 (2018)渝0101执2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0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 的贷款本息1041968.44元并从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 计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明冠军、吴红、明方成、张菊英对被告重庆市瑞宝 - 7 - 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 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万州区高粱镇杨金村三 组的工业土地使用权【产权证证号 301D 房地证 2009 字第 00199 号、面积 5702.2 ㎡】、被告明方成所有的位于北部新区经开园 金童路 100 号 19 栋 3-1-2 号住房【房屋产权证号 113 房地证 2009 字第 03887 号、建筑面积 169.27 ㎡】、金童路 100 号附 23 号 14 栋 1-4-1 号住房【房屋产权证号 113 房地证 2009 字第 03889 号、建筑面积 135.64 ㎡】、江北区建新南路 1 号 12-9-2 室办公 用房【房屋产权证号 103 房地证 2008 字第 15821 号、建筑面积 186.73 ㎡】、建新南路 1 号 13-9-2 室办公用房【房屋产权证号 103 房地证 2008 字第 15722 号、建筑面积 186.73 ㎡】、位于万 州区静园路 1011 号 1 幢 17 层 1-1702 号住房【房屋产权证号 301 房地证 2009 字第 03843 号、建筑面积 140.28 ㎡】,被告何云艳 所有的位于万州区申明大道 100 号阳光小区 3 幢 4 层 2 单元 401 室住房【房屋产权证号 301 天房地证 2008 字第 01585 号、建筑 面积 92.69 ㎡】变现所获价款在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经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 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机器设备变现所获价款 在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判决所确定的给- 8 - 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明方成 在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占总股比98%的 股权变现所获价款在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 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明冠军 在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占总股比 2%的 股权变现所获价款在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 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978 元,由被告重庆市瑞宝农业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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