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加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文先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94293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24民初979号 |
案号 | (2016)湘0124执19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洲法庭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4 |
发布日期 | 2016-11-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湖南金洲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42420.48元并自愿支付原告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200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10742420.48元,该款被告湖南金洲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6月10日前向原告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元,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支付3000000元,余款5742420.48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湖南金洲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款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从前述被告湖南金洲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之日起对被告湖南金洲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付原告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一并主张权利,并有权要求被告湖南金洲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以前述第一款确定的实际欠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所有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4736元,减半收取473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368元,被告湖南金洲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预缴,限被告湖南金洲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前向原告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四、原告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请请求;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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