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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9422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执16号
    案号 (2019)辽02执恢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华玮重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 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2月28日欠息合计400 926.08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付罚息、复利); 二、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生路55号、大房权证长单字第201200319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闫荣先、齐雪萍、闫玮、宋医春、王海对被告大连华玮重工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闫荣先、齐雪萍、闫玮、宋医春、王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华玮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 8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华玮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闫荣先、齐雪萍、闫玮、宋医春、王海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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