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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0708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9民初3304号
    案号 (2019)冀02执195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二、解除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月25日签订的《空气压缩机供货合同》。? 三、 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26369.20元,并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三日内将涉案5#空压机及附属设备自行拆除。 四、驳回被告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反诉原告唐山三友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6元,反诉被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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