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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3****97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9794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2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华晨红利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付货款24.5万元; 二、被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晨红利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付货款24.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2月9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华晨红利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抵债车辆四辆(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宝来轿车、中华轿车、别克轿车各一辆),如无法返还,则返还原告沈阳华晨红利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抵债金额49.8万元; 四、被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晨红利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抵债货款49.8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3月28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被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华晨红利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运费、装卸费3,774元; 六、被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华晨红利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重新采购设备差价损失20万元; 七、被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华晨红利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场地租赁费11.2万元; 八、被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自行至原告沈阳华晨红利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存放设备处取回设备,原告沈阳华晨红利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九、驳回原告沈阳华晨红利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反诉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8元,由被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62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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