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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0069****028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28民初1607号
    案号 (2021)豫1728执1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小玲、杨鹏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602.0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驻马店市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吴小玲提供的抵押物豫QD5712重型自卸货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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