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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水罚决字(2019)第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鄞州区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鄞水罚决字〔2019〕第14号当事人:单位名称:宁波江山万里置业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四季云顶1幢3号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下旬,鄞州水利局工作人员在对宁波江山万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鄞州区新城区首南地段YZ08-02-33地块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发现,鄞州区新城区首南地段YZ08-02-33地块施工弃土外运量和第三方弃土接纳单位提供的弃土接受量存在明显差异。经初步核定,宁波江山万里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经水利部门确认的鄞州区新城区首南地段YZ08-02-33地块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专门存放地接受1万立方米工程施工弃土的处置证明,也无法说明该部分施工弃土的明确去向。我局遂于2019年11月28日对宁波江山万里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工程弃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宁波江山万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鄞州区新城区首南地段YZ08-02-33地块,项目水保方案设计的弃土是36.1万方,实际施工产生的弃土有27.28万方。原方案弃土运往码头转运至小郭巨围填海工程,后经申请变更,其中8.76万方弃土和9.39万方泥浆运往李花桥14号码头转运,5.13万方弃土运往浙江金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明州大道洞桥至云龙段景观绿化回填,3万方弃土运往宁波鄞州天童新型墙体建材厂,以上合计26.28万立方工程弃土,均有第三方弃土接纳单位提供的弃土接受证明。另有与实际施工产生的弃土量相差1万立方米的弃土无法说明合理理由,无法确定明确去向,无法提供相关工程弃土消纳证明。最终认定宁波江山万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鄞州区新城区首南地段YZ08-02-33地块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工程弃土1万立方米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宁波江山万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鄞州区新城区首南地段YZ08-02-33地块无法说明1万立方米工程弃土明确去向的事实。2.鄞州区新城区首南地段YZ08-02-33地块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一份,证明宁波江山万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鄞州区新城区首南地段YZ08-02-33地块工程实际施工产生弃土有27.28万立方米。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5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