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旌德县旌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2578****061C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25民初902号 |
| 案号 | (2021)皖1825执65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 已履行 | 10017 |
| 未履行 | 234953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旌德县旌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丁世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该款由被告旌德县旌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返还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至实际支付至日止)、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至实际支付至日止)、于2022年3月31日前返还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7日至实际支付至日止),利息均按年利率15%计算。二、若被告旌德县旌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则视为所有的尚欠款项全部到期。三、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被告旌德县旌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21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丁世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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