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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精河县九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红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7115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精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年精执字第00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4
    发布日期 2016-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夏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赵爱会343141.14元,被告精河县九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518元,由被告夏小芳负担3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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