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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光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241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9民初1024号
    案号 (2018)冀0109执9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8
    发布日期 2018-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丰农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80万元及截止2016年3月21日的利息3227042元和以本金980万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家庄丰农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被告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石家庄丰农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99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丰农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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