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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阳中远(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56****402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1民初571号
    案号 (2020)津0101执3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华阳中远(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方国际集团控股(天津)有限公司货款4584227.35元、银行费用41289.27元、资金占用费123515.03元、代理费29495.16元、截至2019年2月25日的违约金268900.17元以及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货款4584227.35元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列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74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华阳中远(天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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