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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惠)安监罚【2019】020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规定,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1人死亡事故的裁量标准。建议给予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经理李继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063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3
    决定机关 郑州市惠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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