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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惠)安监罚【2019】0202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造成1人死亡事故裁量标准,为轻微违法行为。建议给予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处人民币贰拾万(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3
    决定机关 郑州市惠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