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惠)安监案〔2019〕01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郑州自来水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中心副主任李国跃,协助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做好公司全面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公司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责令改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捌仟(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9
    决定机关 郑州市惠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