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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雄市益华乐家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282MA****2N4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28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282执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20217600115】。判决如下:一、判决被告南雄市益华乐家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浈江区欣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86元及利息(以1578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判决被告南雄市益华乐家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浈江区欣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浈江区欣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65元,合计:2110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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