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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59****83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10786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36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30
    发布日期 2018-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广电集团广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广告款273.23万元。 二、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广电集团广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1.969万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广电集团广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60元,由原告南京广电集团广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92元,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2368元(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南京广电集团广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将上述诉讼费用给付原告南京广电集团广播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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