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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孝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59****83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5民初5262号
    案号 (2018)苏0105执17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天之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19600元及保证金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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