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少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4973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锡法商初字第0488号 |
案号 | (2016)苏0205执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日期 | 2016-04-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914976.12元并偿付逾期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14日为483171.77元;以4914976.12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85‰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鑫泰五金建材物流园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郑新峰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魏明生、魏云来、李静华、李妙禧、无锡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兴华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中山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伟麟钢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确定的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李玉萍对本判决第三项中确定的魏明生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李丹丹对本判决第三项中确定的魏云来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叶青对本判决第三项中确定的李妙禧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林开明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20元,三项合计56516元,由交行无锡分行负担1130元,由郑新峰、三盈公司、中平公司、数字公司、拓银公司、鑫泰公司、魏明生、李玉萍、魏云来、李丹丹、李静华、李妙禧、叶青、友谊公司、兴华公司、中山公司、伟麟公司共同负担55386元(交行无锡分行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中的55386元本院不再退还,由郑新峰、三盈公司、中平公司、数字公司、拓银公司、鑫泰公司、魏明生、李玉萍、魏云来、李丹丹、李静华、李妙禧、叶青、友谊公司、兴华公司、中山公司、伟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八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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