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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永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973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锡法商初字第0489号
    案号 (2014)锡法执字第007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28
    发布日期 2015-04-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郑克跃、肖赛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861760.98元并偿付逾期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14日为543546.67元;以4861760.98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1‰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鑫泰五金建材物流园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郑克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魏明生、魏云来、李静华、李妙禧、无锡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兴华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中山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伟麟钢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确定的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李玉萍对本判决第三项中确定的魏明生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李丹丹对本判决第三项中确定的魏云来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叶青对本判决第三项中确定的李妙禧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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