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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韶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湖南新韶光电器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止对单位的使用,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1050000000028)缴纳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9
    决定机关 韶山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