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韶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湖南新韶光电器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止对单位的使用,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011050000000028)缴纳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9 |
决定机关 | 韶山消防救援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