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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54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供销合作社擅自设置大型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转塘供销合作社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于2019年5月16日08时00分在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流路之江商务中心西侧广场设置大型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当事人在此设置了一块占地面积32平方米(长8米,高4米)红色广告牌,附带一个长8米,宽2米的红色底座。广告上印有“作业有难题,就用好记星、用好记星、在家上名师辅导班”等字样。责令改正后,于2019年5月19日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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