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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004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供销合作社涉嫌擅自占用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转塘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12月28日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霞鸣街之江商务中心广场上占用道路,经现场勘查,当事人在此处摆放了240个3.4米*3.4米的展位、2座12米的充气拱门、1座15米的木质拱门,1个10米*10米的舞台用于商业促销,占地面积共计2920平方米。于2017年12月29日14时20分,被之江中队执法人员姜振华、郭民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负责人张海称该处为其公司责任区范围内,现场出示一审批手续,审批内容包括上述部分物品,但审批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包含2017年12月29日。后当事人于2018年1月4日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3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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