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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13****55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5480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1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志惠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05%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钱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张志惠已经预交且应退的案件受理费42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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