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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13****555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1004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借款23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其中: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5日,以2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加收50%计算)。二、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律师代理费9万元。上述一、二项,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7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空、张雪峰、郁永平、张金秀对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及本案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的保证债务在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已经申报并确认的保证债权范围(2355593.34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空、张雪峰、郁永平、张金秀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8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81元,由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负担81元、被告江苏永和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700元(钱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已经预交且应退的诉讼费用18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8民币2756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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