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4786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4469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8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19999.74元。二、被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941417.99(计算至2019年7月28日),自2019年7月29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0619999.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张空、海门市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蔡碧松、王秀芳对被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空、海门市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蔡碧松、王秀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169元,由被告江苏包罗铜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部分,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16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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