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工商案字〔2017〕第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罚款,共计14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7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旭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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