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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大族展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629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9143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3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大族展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广东鑫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31228.58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65元由原告负担1616元,由被告江苏大族展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949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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