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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04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临海市轶辰食品有限公司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0409号当事人:临海市轶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WAJW3D地址:临海市古城街道灵江路362号经营者:毕翔宇案由:临海市轶辰食品有限公司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案2019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灵江路362号喜糖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执法人员要求其停止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行为。2019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此,发现其并未整改。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喜糖店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灵江路362号,店名叫“喜糖会”。2019年3月16日,为招揽顾客,在喜糖店外摆放了喜糖、皮蛋等商品,占用人行道约5平方米。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向经营者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0788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3月16日17时前停止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恢复道路原状。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由于货物较多,并没有及时整改,仍然将部分商品摆放在店门口用于招揽顾客。于2019年3月2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发现。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在临海市古城街道灵江路362号,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3月16日,向当事人临海市轶辰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0788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3月16日17时前停止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时间、地点、超出门、窗经营摆放的物品以及在收到责任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的事实。2019年5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46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综上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2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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