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盛胜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437133-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904号 |
| 案号 | (2014)吴江执字第0432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12-10 |
| 发布日期 | 2015-10-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荣祥、杜月芳应归还原告丁志荣借款7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以70万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款项100800元),上述付款义务由被告庄荣祥、杜月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丁志荣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庄荣祥、杜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丁志荣律师费2647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丁志荣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庄荣祥、杜月芳所应履行的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4元,由被告庄荣祥、杜月芳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丁志荣,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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