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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479****02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4057号
    案号 (2020)赣1002执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詹军文、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发龙6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分别自2015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9日以借款本金56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4元,由原告吴发龙负担5,318元,被告詹军文、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11956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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