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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军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783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2511号
    案号 (2017)赣0102执18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6
    发布日期 2018-0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詹军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600727.96元; 二、被告詹军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逾期还款罚息(截止2017年1月9日止,罚息168694.03元;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1600727.96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詹军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4000元; 四、被告鄢坚、胡琦、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鄢坚、胡琦、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詹军文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80元,由被告詹军文、鄢坚、胡琦、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71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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