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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军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783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余民一初字第850号(2015)余民一初字第850号
    案号 (2016)赣0622执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1
    发布日期 2016-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詹军文欠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27.15万元(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管理费按未还款本金金额的月2%计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二、被告詹军文按照下列时间进度还款:2016年7月起(含当月)在每月的20日前按月还款给原告。其中2016年7月还款30万元,2016年8月还款45万元,2016年9月还款50万元,2016年10月还款55万元,2016年12月还清剩余款项;三、原告承诺,如果詹军文在2016年11月前,能够完全按照第二条约定还款,原告同意2016年7至2016年10月的全部还款均视为偿还本金;四、被告抚州劲风酒业有限公司、潘广华、江西兴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舒孙胜对被告詹军文在本调解协议中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如被告詹军文有任何一个月未完全按照第二条约定还款,原告在第三条所做的承诺无效,被告詹军文已支付的款项按照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的原则偿还原告债务。原告同时有权要求申请强制全体被告立即付清全部欠款本息。案件受理费20365.5元减半收取1018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82.75元由被告詹军文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詹军文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被告詹军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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