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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金路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769****05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7民初3146号
    案号 (2020)冀0427执1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河北金路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琳琳、安美芹、安航支付安天山丧葬补助金23120元; 二、河北金路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琳琳、安美芹、安航支付安天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 三、河北金路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安美芹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750元,自2015年2月起至失去供养条件次月止,并随统筹地区标准的调整而变动,其中本判决生效之日以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以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每月15日前支付; 四、河北金路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安航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750元,自2015年2月起至安航18周岁止,并随统筹地区标准的调整而变动,其中本判决生效之日以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以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每月15日前支付; 五、驳回河北金路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王琳琳、安美芹、安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河北金路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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