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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886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05民初3019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4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5
    发布日期 2019-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会龙、王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4999647.61元、逾期利息134840.24元及逾期罚息37225.04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之后的逾期罚息以4999647.61元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02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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