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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6****18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7192号
    案号 (2022)皖0111执1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弘巽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31930.46元及利息(以531930.4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自2016年2月6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弘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谢长才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5元,由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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