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衡处〔2021〕131106210001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8.40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1 |
决定机关 | 衡水滨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松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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