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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衡处〔2021〕13110621000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8.40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1
    决定机关 衡水滨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建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