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百环罚字【20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8/11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精神和《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1),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100.5万元)百分之四的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肆万零贰佰元(¥402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1 |
决定机关 |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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