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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消)行罚决字〔2020〕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汇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7号的浙江洪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洪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洪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3
    决定机关 上虞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阮洪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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